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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志雄滯外不歸 法院祭出通緝令 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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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楊士仁】
又一個大尾的溜了!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興商業銀行亞世集團等弊案,傳喚前中興商業銀行副董事長王志雄出庭,屢傳不到,已予通緝。

潛逃海外的經濟罪犯頗多,計有前立法院長劉松藩、東帝士集團負責人陳由豪、前中央廣播電台董事長朱婉清、安鋒集團負責人朱安雄、前東港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郭廷才、前台中商銀董事長曾正仁、前景文集團負責人張萬利等人;現在加上王志雄,顯示法網漏洞百出,大大損傷司法威信。

中興銀行掏空逾千億元

中興銀行弊案牽連之廣、掏空金額之大,在金融史上絕無僅有。根據司法單位調查所得資料及研判涉嫌觸法條文,共分為台鳳、新莊分行、三民分行及亞世集團等四大弊案,其中亞世集團弊案又分為亞世、台鳳、禾豐、禾豐提供人頭貸款供王志雄及王宣仁購買中興銀行股票、台融、漢陽、榮周等集團貸款案;由於各案獨立,實際上總計十案,被告三三人次;有些被告,一人涉及多案,例如中興銀行總經理王宣仁共涉六案,被求刑及一審判刑有期徒刑計三十年六個月;又如中興銀行副總經理兼審查部經理簡萬三共涉六案,被求刑二十年。至於掏空金額,外界有七百億元及八百億元等版本。然而,根據參與偵辦的一位檢察官說,金額大約高達一千億元,遠遠超過外界的估計。

四個弊案中的台鳳集團案,共有中興銀行董事長王玉雲等六人被台北地院判刑,最重的是台鳳集團負責人黃宗宏,次為王玉雲。其他各案分由地方法院審理中。以王玉雲長子、中興銀行副董事長王志雄涉及的禾豐集團等案而言,台北地方法院組成合議庭,審判長林婷立、法官林柏泓、法官黃雅芬,已經開庭四次,進行準備程序。一般案件,即使是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,例如羅福助案、新瑞都案、劉泰英案等,在進行準備程序時,都僅由受命法官一人出庭。可是,亞世等案開庭、進行準備程序時,合議庭三名法官全部出庭,以求慎重。

王玉雲去年還為王志雄喊冤

去年九月十五日,台北地檢署蔡佳玲等四名檢察官將王志雄等十七名被告提起公訴。起訴前,王志雄提早離台,滯留上海。當時,在高雄家裡休養的王玉雲為王志雄喊冤,並保證王志雄至遲三個月回台說明。可是,至今已逾三個月,王志雄仍未回台,法院不得不發布通緝。

檢察官在起訴書指出,被告王志雄、王宣仁、簡萬三、金桐林、林竹雄、莊俊達、徐雲權、蔡宗勳、施富耀、黃榮進、陳椿雄、李基存、許世芳、張盛枝、劉世陽、張友鐘及張朝翔等人所為,均觸犯刑法背信罪嫌。惟查,貸款案件都起因於貸款人缺乏資金,才向中興銀行申請貸款;辦理貸款人員無從先行知悉貸款人何時會缺乏資金,而配合辦理情況,所以除非同一集團申貸案件,否則各該貸款案件應均屬於另起犯意,而非基於概況犯意;且上訴中的台鳳集團案件,所圖者為台鳳的不法利益,其犯罪手法是以透過多位人頭分散貸款,與本件犯罪事實不盡相同,二者間自無裁判上的一罪關係。

王志雄應回國面對司法

檢察官審酌本案王志雄等十七名被告,都是職司中興銀行核貸業務之人,理應為中興銀行謀取最大利益,審慎審核放款,避免損及中興銀行財產或利益。然而,他們為迎合台鳳、台融、禾豐、漢陽、亞世、榮周等集團的利益及為保住王家對於中興銀行的掌控權,竟惡意規避銀行法及財政部有關同一關係人的規定,並捐棄審核放款的一般原則,一再違法貸放巨額款項與各該集團,置中興銀行的財產、利益於不可預測的減損風險中,最後終因各該貸款人果真無法如期繳納貸款利息及清償本金,不但造成中興銀行遭受嚴重損失,且需政府另以納稅所得挹注,轉嫁全民負擔,其犯罪結果危害社會經濟至深且鉅;他們惡性不言可喻,尤其王志雄擔任中興副董事長,王宣仁及簡萬三分任總經理及副總經理,位高權重,卻不思創造中興銀行利益,反而損害眾多股東權益,他們自應負最大責任。

王志雄被求刑四年六月,一直滯留中國,不肯回來面對司法,致被通緝;如此逃避,終非上策,還是回台出庭,釐清真相,才能證明自己的清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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